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8-15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1997〕51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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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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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

财政部曾有(88)财税字第260号和(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外汇或人民币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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