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3-02
发文字号:
粤地税发〔1998〕44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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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且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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