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7-02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7〕101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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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现行流程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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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市局研究决定,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正(含修改)申报流程调整为先审核后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更正申报时按照现行规定填列申报资料后,首先报所属税源管理科审核。


  二、税源管理科审核时,主要针对更正部分进行逻辑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税务资料。税源管理科经办人员和主管科长对于审核无误的,签署已审核,准予更正申报字样的意见后,纳税人到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窗口按照目前“一窗式比对”的要求和其他规定,受理纳税人更正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如纳税人申请更正非当前属期申报,且涉及留抵税额调整的,须要求纳税人在申报窗口办理更正申报后,返回税源管理科申请调整留抵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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