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穗地税函[2009]3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实施以来,我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 和《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 ( 粤地税函[2009]544号 ) 精神,市局决定扩大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
在《管理办法》已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税目的基础上,将核定征收范围扩大到以下税目:“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非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经调查测算,上述税目对应的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与合同金额基本相符,实际经营收入和支出金额可视为合同金额,因此核定率确定为 100% 。
说明:非建筑安装企业指建筑安装企业外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 ( 核定税目对应的经营收入 + 核定税目对应的支出金额 )× 核定率 × 适用税率
三、经营 ( 或销售 ) 收入的划分
纳税人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经营 ( 或销售 ) 收入和支出应在财务核算上清楚划分,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四、其他事项
( 一 )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二 ) 本通知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 税款所属期 ) 起执行。
附件:总表及附表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