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7-23
发文字号:
深地税告〔2010〕6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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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自2010年8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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