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9-09
发文字号:
粤地税函〔2010〕584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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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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