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4-09
发文字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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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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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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