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5-14
发文字号:
深财规〔2014〕5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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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部分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深圳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深圳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4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储备库名单

  (一)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1.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曙光冷库分公司

  2.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米业分公司

  3.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

  4.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

  5.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玉米分公司

  6.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军粮供应站

  7.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笋岗军粮供应站

  8.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军粮配送中心

  9.深圳市面粉有限公司

  10.深圳市华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11.深圳市深粮质量监测有限公司

  12.深圳市深粮多喜米商务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宝安粮食有限公司

  1.深圳市宝安西乡粮食有限公司

  2.深圳市宝安福永粮食有限公司

  3.深圳市宝安沙井粮食有限公司

  4.深圳市宝安松岗粮食有限公司

  5.深圳市宝安公明粮食有限公司

  6.深圳市宝安石岩粮食有限公司

  7.深圳市宝安龙华粮食有限公司

  8.深圳市宝安观澜粮食有限公司

  (三)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种猪场分公司

  (四)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五)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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