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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7-22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6〕50号
发文机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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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成本


(一)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落实国家、省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2.落实国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林业局)


3.落实国家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费款所属期在2月1日(含)以后,但已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做好退付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工作。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免征省级收入的基础上,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登记(证书)费、耕地开垦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检验费、GMP、GSP 认证费、海洋废弃物倾倒、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23项国家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免征省级收入的基础上,免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的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6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5.实施市县政府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16元缴纳工本费;对体检收费、公证费、房屋登记费和药品资格证书费减半征收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按标准的85%收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标准减半收费;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费实施优惠收费。(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6.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年票制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计划取消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市交通运输局)


7.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通关单无纸化业务模式下且不打印纸质通关单的申报批,免于计收通关单签证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清远检验检疫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实际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


12.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6.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用工成本。


18.降低生育保险征收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由原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征收改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之日止,已参保单位,以2015年7月已经进行浮动核定的在征费率为基数,统一下调10%,新参保单位,按以下费率征收:一类行业0.45%。二类行业0.9%,三类行业1.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降低用电成本。


21.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我市直购电交易规模,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势产业,鼓励年用电量在8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大型工业企业,8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园区企业、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大型工商业用户分批自愿进入市场。同步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符合要求的售电企业为我市试点园区内工商业用户提供购电代理服务,降低园区企业用电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22.支持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办理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不改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时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市工商局)


(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


23.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2016年底前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不再开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对市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在市政府和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


二、助融资


24.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规模为 1 亿元的市信用担保基金,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成长性的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在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设立特色农业担保基金,基金规模 2000 万元,为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基金对保险费用予以贴保 50% ;设立市电子商务发展担保基金,基金规模 2000 万元,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和电商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设立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基金规模 2000 万元,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试点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18号),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


25.推动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开展。企业仅需提供40%的抵押物,即可获得1-2.5倍的贷款。由市信用担保基金向银行提供10%的风险补偿资金,与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为企业贷款增信,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市金融局)


26.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奖励250万元,同时享受《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对在2016年底前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每家补贴挂牌费用2万元。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每家补贴股改费用10万元。(市金融局)


27.切实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保持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引导金融机构更有针对性、前瞻性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28.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架构、考核机制和贷款管理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拓展抵(质)押物担保范围,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29.完善市场融资环境,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票据等融资工具的应用,扩大辖区民营企业的融资规模。健全民营企业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作息沟通与应用机制,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联动,提升有信用、有市场的民营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30.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清远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的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生物医药、建材等新兴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新型工业化等领域,出台有针对性信贷措施,完善信贷管理,妥善解决重点领域转型升级中的融资问题。(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31.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执行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支持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发展。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运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别信贷支持政策,禁止对产能严重过剩的违规建设项目和严重污染并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提供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32.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符合需求的融资服务;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开展商业承兑汇票推广重点企业商票贴现试点;研究开发信托租赁产品和国内保理、企业年金代理、外汇衍生产品等公司类金融产品,满足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开展外汇市场创新,进一步丰富外汇衍生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汇率避险服务。(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3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促创新


34.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按不同的条件分别给予创新补助。经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人民币。(市科技局)


35.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对应条件给予相应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并有3项以上资金使用案例(资金使用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扩大种子资金或孵化器资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对在我市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在孵化器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得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或孵化器培育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市科技局)


36.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对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8万元;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20万元;对我市企业专利申请“灭零”的给予不高于2.6万元一次性资助。我市企业专利申请“倍增”给予2-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列入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8-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本市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国内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按缴纳国家规费的实际发生额全额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市科技局)


37.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1)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技改专项资金75亿元,主要采用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支持有规模效应、龙头集聚效应的项目,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进口设备贴息政策的,给予贴息支持。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粤经信技改〔2014〕355号)》、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2)2015-2017年,市财政统筹安排1.08亿元,主要用于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工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8.落实税收优惠促企业创新。(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6)双软认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9.推动工业绿色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方面的各类专项资金。择优支持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电机能效提升、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示范项目。对于电机改造项目按改造前电机功率140元/千瓦,节能改造项目按具体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国家和省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目录中的应用企业,采取补助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标准给予一定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0.推进“两化融合”发展。设立清远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的扶持资金,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以及推动企业管理、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1.清远总部企业认定。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连续三年享受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按照总部类型给予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2.指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民营企业商标联系人制度,指导企业将商标注册工作融入其发展规划;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帮助民营企业做好品牌培育创建运营宣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市工商局)


43.深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设立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鼓励企(事)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落实清远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后补资助的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事)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资助的范围包括先进技术标准研制、承担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组织、承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立先进标准体系、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以及标准化人才培训等。资助金额视每年申报的项目及类别每项3万-30万元不等。(市质监局)


四、拓市场


44.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境外市场考察给予支持。其中境外展览会展位费一般地区最高支持比例为 60%,首个展位最高支持额 2 万元,新兴市场最高支持比例 80%,首个展位最高支持额 3 万元,第二、第三个展位最高支持额1.5 万元;国际市场考察费(交通及国外生活费用)最高支持比例 50%,其中交通费最高支持额 1 万元。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可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及信息化建设支出费用申请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为 50%, 最高支持限额根据项目不同在 2 万元到 50 万元间。(市商务局)


45.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广东省对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扶持,最高资助比例根据地区和险种等有所不同,但最高不超过 80%且总资助金额不超过 400万元。具体的资金扶持项目及金额以当期省商务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市商务局)


46.支持企业“走出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给予支持。支持内容包括对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项目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我省企业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向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以及为境外项目融资而向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额资助。(市商务局)


47.支持企业建立自主营销网络。落实省有关建设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国际营销体系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开设建立贸易公司、商品展销中心、商贸物流中心、自有品牌销售网点给予支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项目实施前产生的专业服务费用与实施后产生的运营费用资助、境外项目年度销售收入的绩效奖励。(市商务局)


48.进一步支持和扩大清远农产品出口,重点对清远地区特色产品如黑山羊、鳜鱼、红茶等产品进行宣贯,对有意向出口的企业大力帮扶,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争取实现“英红九号”红茶出口“零突破”;加大对连州市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力度,力促2016年连州市获得国家级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的资格。(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强保障


(一)强化行政效能。


49.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积极研究探索“多证合一”新模式,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和程序。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措施,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积极推动其他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清远”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并实行关联整合,实现联合惩戒。(市工商局)


50.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以企业投资和商事登记“一门式、一网式”为切入点,稳妥推进法人“一门式、一网式”办理模式。(1)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再推广一个的原则,逐步推动各部门法人行政许可事项进驻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和实体综合服务窗口。(2)在实体办事大厅分类建设法人事项综合服务窗口,科学划分服务主题,将企业注册登记、投资建设等相近或相关的事项或者相同行业、领域内的事项,整合集中到同类综合窗口实行“一窗通办”。(3)以办理事项为主题,整合优化相同服务事项、关联服务事项和跨部门服务事项统一网上申请入口,优化相关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和表单,实行“一表式”申请,根据申请表自动按部门、层级、区域进行后台分派流转,提高网上办事便利度。(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强化用地保障。


51.优先保障骨干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用地指标和加快审批速度,对用地预审、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证办理和抵押登记等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市国土资源局)


52.给予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优惠。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 0%执行。探索分期供地方式,可根据工业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留发展用地,实施分期供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市国土资源局)


53.鼓励企业参与“三旧”改造。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医疗卫生服务、健康养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5年内其土地用途可保持不变。(市国土资源局)


5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建成后,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市国土资源局)


55.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1)将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在原有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础上,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为设施农用地。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农产品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必须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2)将设施农用地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细化用地原则、标准和规模等规定,强化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监管职责。(3)细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明确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使用后复垦,解决了“占一补一”难题。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市农业局)


56.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项目预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清府办函〔2016〕9号)将清远高新区作为我市工业地产产权分割和预售工作的试点,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地产建设的实际需要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在试行两年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进行推广。(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强化人才保障。


57.提供高技能人才补贴。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扶持的100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即从2013年1月1日起经上述企业培养、引进并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的新增高技能人才,由企业参保地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贴。补贴标准: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8.资助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6年起连续5年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1)给予“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作团队工作生活补助,80万元用作科研工作资助。团队成员符合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相应标准人才津贴,不符合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按每月400元标准发给津贴,其子女入学参照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予以落实。(2)给予入选“众创空间”团队项目一次性资助资金3万元,发放团队成员每人每月房补1000元(以团队项目签订合约期为资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和分享基本科技信息等服务。(3)给予“创业精英”每名入选人才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其中2万元用作工作生活补助,8万元用作提升发展。(4)给予“技能先锋”每名入选人才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中2万元用作工作生活补助,3万元用作提升发展。(5)给予科技成果获奖者30万元-5万元不等的后资助,即2015年起五年内在我市创新创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以上专利奖的第一完成人或发明人(设计人)30万元-5万元不等的后资助,牵头单位(企业)或主要参与单位(企业)按相应后资助金的50%予以激励补助。(6)给予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资助400元,资助期5年。属获资助团队成员的,按“就高”标准资助,不予重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9.实施“扬帆”计划。实施“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简称“扬帆计划”):(1)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面向省外、国(境)外,引进20名粤东西北地区拔尖人才,注重向企业紧缺拔尖人才倾斜,紧缺拔尖人才分A、B两档,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其中80%用于科研工作经费,20%为生活补贴:(2)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从粤东西北地区遴选30名基础好、素质高、潜力大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向企业高层次人才倾斜,为粤东西北地区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研发水平高、引领作用大的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名培养对象2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3)培养高技能人才:每名新增高级技师可获1万元培养经费。(4)博士后扶持项目:主要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吸引培养博士后人才,对粤东西北地区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分年度发放),资助期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0.执行稳岗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对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1.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2.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3.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为400元每人,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200元每人,每人每年年限补贴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5.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创业保障。


66.实施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7.实施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8.实施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9.实施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0.实施初创企业贷款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1.实施创业孵化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2.资助优秀创业项目。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各地推荐的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省对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包括广东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3.资助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4.落实高层次人才补助。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实行清远市紧缺适用六类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补助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5.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同时予以配套相应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76.恪守政商关系“亲”“清”基本要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政商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并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


77.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利益冲突情形应当回避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78.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咨询联系表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咨询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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