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01
发文字号:
珠横新办〔2019〕3号
发文机关: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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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部署,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提高创新能力与壮大规模并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未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根据企业认定(重新认定)成功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30万元。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到200万元(不含)的,补助60万元。

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

2.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千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树立高新技术标杆企业。对纳入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创新综合实力100强、成长100强、税收贡献100强)的区内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第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新技术企业只可认定一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涉及的补助无须企业申报。区商务局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局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产品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名单,区税务局提供的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清单以及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纳统名单拟定资金补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的申报审核程序:

1.材料受理。在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科技服务机构须向区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科技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服务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服务协议。

2.材料初审。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3.公示及异议处理。对拟奖励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根据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4.奖励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奖励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获得资金后应用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区商务局有权对挪作其他用途的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将失信商事主体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补助资金的企业,自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此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第二章、《横琴新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第二章实施有效期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横琴新区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相关扶持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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