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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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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第四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第四类情况: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第五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3)、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


1.属于一类的,附报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属于二类的,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附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4.属于四类的,附报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属于一类的,附报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属于二类的,附报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附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4.属于四类的,附报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证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5.属于五类的,附报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四、纳税人申请201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wps


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wps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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