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2-1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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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试点,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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