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精神,确保减税政策应享尽享,现将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小企业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企业划型应以法人为主体进行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不得单独进行划型认定。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民办非法人单位等其他单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