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为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现将我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对疫情物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整理如下,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