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2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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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移动终端缴费收据的公告

为满足城乡居民便捷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获取票据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启用移动终端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开具缴费收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据打印内容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打印的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号码、机器编码、缴费人识别号、缴费人姓名、费种、年度、金额、填发人、填发日期、税务机关缴费专用章等。

二、收据打印规格

移动缴费终端收据打印采用卷式热敏纸黑白打印,规格为57mm(宽)×150mm(长),左右各留2mm的打印空隙。

三、收据使用效力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是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可作为缴费证明使用,其所载收据号码等信息与贵州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生成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收现专用)》内信息一致,缴费人如需套印监制章的税收缴款书,可通过扫描收据上的二维码另行打印。

移动终端缴费收据票样见附件1,扫描二维码打印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移动缴费终端收据用于贵州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由缴费人自愿选择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移动缴费终端收据票样移动缴费终端收据票样


      2.扫描二维码打印票样扫描二维码打印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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