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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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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应享未享《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退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现将涉及自然人应享未享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有关核实和退费事项通告如下:


  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两费”),本政策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由于总局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按次纳税缴费的自然人可以适用本政策的日期晚于政策出台日期,导致部分缴费人应享未享本减免政策,需要退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月10日起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然人应享未享财税[2016]12号优惠政策核实和退费工作。请相关缴费人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核实相关退费信息,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后将主动发起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事项。


   

  重要提醒:办理退费没有任何费用,退费工作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无需缴费人提出退费申请,绝不会要求缴费人进行任何银行转账操作,敬请缴费人提高警惕,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感谢广大缴费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0354-336952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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