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08
发文字号:
佛人社〔2020〕63号
发文机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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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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