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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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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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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宁夏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通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4月13日第17期)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宁夏高速公路启用“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详见附件1)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财政票据“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详见附件2)停止使用。

新启用的“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票面印有税务防伪标识、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套印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告。


附件:

1.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2.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附件2

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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