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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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加快建设美丽山东,在认真分析总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两年来运行情况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实施方案》于2019年3月印发实施,所附6个生态补偿办法均为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应适时予以修订。同时,部分考核挂钩指标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在认真分析总结《实施方案》两年来运行情况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对考核挂钩指标、奖惩计算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征求了各市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在充分协商、吸收借鉴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修订内容

重点对《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大气、地表水、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综合考虑影响我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构成因素和国家对各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在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增加O3污染物考核指标。

二是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本着简化计算方式、突出断面达标考核的原则,删除原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控补偿,增加达标指数排名补偿,调整水质类别提升补偿。

三是鉴于到2020年年底,全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将基本完成,下一步自然保护区工作重点将从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调整为以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违法违规问题督察检查情况考核为主,相应修改原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有关补偿内容。

此外,鉴于奖补机制实施近两年,相关制度已较为成熟,修改后的6个具体办法不再保留“暂行”字样,实施期限均为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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