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08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1〕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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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包税发〔2020〕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具体按《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执行。


  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附件: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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