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包含2个附件,附件1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了包含《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等在内的共38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附件2为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包含《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等4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