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12月23日与B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这家B公司51%的股权,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12月27日该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但在12月31日,B公司的董事会尚未改组,A公司尚未取得控制权,请问,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吗?

在此情况下,可能不能仅仅因为被购买方的董事会尚未改组就认为对被购买方不具有控制权。需要关注的是A公司是否已经就本次所购买的股权取得了法律上认可的股东身份,从而相应具备了改组B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控制”这一概念的定义本身也表明这是一种权力)。另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交易双方约定哪一天作为B公司的收益分享或亏损承担的截止日。在取得股东身份之日,A公司可以确认其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如果双方约定的收益分享截止日晚于取得股东身份之日(例如标的股权对应的损益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则说明截至12月31日,新股东的股东权利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情况下,新股东并未承担标的股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此时A公司在年末尚不能控制该被投资企业,应考虑是否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果12月27日取得股东身份,但约定当年10月1日起与标的股权对应的利润或亏损就由新股东享有或承担,则表明在取得股东身份之日取得的标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不同于基准日净资产,此时该差额应当作为购买日所确认的商誉或者负商誉的一项调整。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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