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租赁期满,A公司拟将资产对外处置。 A公司是否可以将拟对外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转入“存货” 核算?

不可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60页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应满足的条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于经营租出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应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将用于经营租出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即在用于对外销售前必须经过一个重新开发过程,而不能直接以收回时的现状对外出售。如果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重新开发,直接以其当前状态对外出售(或者仅对其进行不涉及结构性调整的重新装修、维修等后即对外出售),则在终止确认之前仍应将其确认投资性房地产,而不是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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