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应当参考交易价格确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允价值,交易价格应当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企业尚未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例如对于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作出估计,优先使用市场报价等可观察输入值。
出售费用是企业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出售资产或处置组的增量费用,出售费用直接由出售引起,并且是企业进行出售所必需的,如果企业不出售资产或处置组,该费用将不会产生。出售费用包括为出售发生的特定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也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有些情况下,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为负值,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以减记至零为限。是否需要确认相关预计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P企业拟将下属子公司Q公司出售给R企业,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预计将在5个月内完成转让,Q子公司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Q与T银行之间存在未决诉讼,Q可能败诉。由于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P企业仅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或有负债。转让协议约定,Q的转让价格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作出调整。
分析:在合并报表中确定Q子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时,需要考虑尚未确认的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Q的账面价值未确认该项或有负债,因此Q子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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