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类别如何初始计量?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对于拟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考虑进行减值测试。
【例】A企业拥有一座仓库,原价为120万元,年折旧额为12万元,截至2×16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60万元。2×17年1月31日,A企业与B企业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拟在6个月内将该仓库转让,假定该不动产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条件,且不动产价值未发生减值。
分析:2×17年1月31日,A企业应当将仓库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该固定资产计提1月份折旧1万元。2×17年1月31日,该仓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为59万元,此后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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