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企业应当披露该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包括与之相关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其中,结构化主体的规模通常以资产总额或者所发行证券的规模来表示,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本准则不要求逐个披露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来确定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只要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与结构化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企业因涉入结构化主体业务活动而面临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汇总披露相关信息。
甲企业集团在其2×20年报中就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披露如下:2×20年12月31日,与本集团相关联、但未纳入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本集团成员企业购买信贷资产,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这类结构化主体2×20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5亿元(2×19年的金额为4.8亿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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