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为了确保企业比较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在本准则施行日当年的年报中,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作为比较信息披露在年报中。但是,由于对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是本准则新增的披露要求,企业对这部分权益只需要提供本准则施行日当年的信息,不需要提供以前年度的比较信息。

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六章第2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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