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仍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应该怎么办?

如果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仍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还应当额外披露信息:
1. 合同约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的合同条款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包括在何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向结构化提供支持并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对企业向结构化主体履行支持义务产生约束,在多方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各方提供支持的先后顺序等。
2. 企业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而当期遭受损失的,企业应当披露损失的金额,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3. 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如果企业当期取得与该权益相关的收益,企业应当披露收益的类型。收益类型主要包括:服务收费;利息收入;利润分配收入;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收益;以及企业向结构化主体转移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4. 在合同约定企业和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结构化主体的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企业和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损失的最大限额以及承担损失的先后顺序。
5. 企业应当披露第三方提供的、对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公允价值或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流动性支持、担保、承诺等。
6.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在融资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指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遇到的困难。
7. 企业应当披露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融资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融资形式(例如商业票据、中长期票据)及其加权平均期限。特别是当结构化主体投资长期资产但资金来源于短期负债时,企业需要分析该结构化主体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并披露这一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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