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哪些信息?

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
1.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
2. 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3. 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以及确定各层次之间转换时点的政策。每一层次的转入与转出应当分别披露。
4. 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
5. 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
6. 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如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披露相关资产或负债购买、出售、发行及结算情况。
7. 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企业应当披露有关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8. 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一章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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