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变更资产折旧年限是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属于会计差错?

应进行如下判断:
会计估计变更从其触发原因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
1. 有明确的、可识别的特定事项作为触发原因的,即“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可以称为“突变型”会计估计变更,例如因为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对原先计提的与该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这类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就是该触发事件的发生之日。
2. 因为“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而导致的会计估计变更,如坏账准备政策、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等均属于此类,可称为“渐变型”会计估计变更。对此类会计估计变更,其变更生效日的判断较为主观,即涉及对前次变更之后新获取的信息能否支持下一次估计变更的充分性、适当性的专业判断。但是无论如何,在前一次会计估计变更之后,收集足以支持下一次变更合理性的新信息都需要时间,因此在短期内就同一事项频繁发生“渐变型”的会计估计变更,其逻辑上是不合理的。
3. 后一次变更所依据的某项信息,在前次变更时可能已经存在,但在作出前次变更时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这种情况反过来说明前次估计变更“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即前次变更后(本次变更前)的会计估计很可能实际上是存在差错的,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很可能实为对前期差错的更正。

《中审众环研究·实务案例卷(2020)》第四章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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