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分出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20×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缴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

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0.52[0.72×(360-100)÷360]万元,分保手续费金额为0.13(0.52×25%)万元,应从E公司摊回赔款金额为260[360×(360100)÷360]万元。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
借:分出保费 0.52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0.52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0.13
贷:摊回分保费用 0.13
(2)20×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0
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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