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估担保金融工具的预期现金流缺口时,是否要考虑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

需要考虑,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企业对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即使该现金流的预期发生时间超过了合同期限),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一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企业对被担保金融工具的预期现金流缺口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的预期现金流的金额(减去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的成本)和时间,无论该抵债是否很可能发生(即对预期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当反映该担保物抵债的概率,而无论概率的大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十一(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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