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哪些情况除外?

下列情况除外:
1. 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 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章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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