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需要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吗?如果不需要,承租人应当如何进行衔接处理?

不需要重新评估。承租人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衔接处理:
1.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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