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继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衔接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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