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2×17年1月1日,丙企业从银行处取得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按月计息,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这笔贷款资金将被用于国家扶持产业,符合财政贴息的条件,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丙企业。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9%,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以付息凭证向财政申请贴息资金,财政按年与丙企业结算贴息资金,贴息后丙企业实际负担的年利息率为3%。

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1月1日,丙企业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 000 000
(2)2×17年1月31日起每月月末,丙企业按月计提利息,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000000×9%÷12=7500(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支出为1000000×3%÷12=2500(元),应收政府贴息为5000元。
借:在建工程 7 500
贷:应付利息 7 500
借: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在建工程 5 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六(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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