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18年10月1曰,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18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1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发出健身器材时,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x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l8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 2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2×18年12月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900000
贷:应收账款 2900000
(3)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0
(4)2×19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银行存款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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