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是否包括这些成本?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上述成本:
1.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4.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1(2)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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