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的存续期间分别是多久? 例: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月为客户提供一次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 情形一:3年内,合同各方均有权在每月末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只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二:3年内,客户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A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三:3年内,客户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客户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A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情形一,尽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为3年,但是在已提供服务的期间之外,该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未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合同应被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情形二,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同时,客户拥有续约选择权,A公司应当判断提供给客户的该续约选择权是否构成重大权利,从而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三,A公司需要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足够重大,以至于使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之后的12个月内对于合同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则该合同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否则,与情形二相同,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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