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什么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收入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7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