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算不算企业职工?相关劳务支出是否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本观点认为劳务派遣人员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企业职工范畴,具体需要根据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判断。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所涉及的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为公司的职工,其核心关注点是:劳务公司是否需就被派遣人员向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对本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如果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但没有对人数、劳务人员个人薪资水平等与劳务人员个人相关的问题作出要求,而是由劳务公司根据合同要求自行作出决定的,则这种情况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权限是在服务公司,相应地这些劳务人员不是本企业的“职工”,相关支出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核算。反之,如果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人数、个人资质要求、个人薪酬水平、对个人的考核要求等与劳务人员个人直接相关的事项,但没有约定服务公司直接需要承的担责任,且工资是企业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则这些劳务人员应认定为本企业的“职工”,相关支出通过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等核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第3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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