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前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核算?

签过合同确定出售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没有合同仍然列报为固定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即,要符合“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该资产(或者处置组)应能够立即以其当前的状态出售,且仅受限于出售该类资产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拟出售的固定资产目前仍在运营中,从签约到交付固定资产的时限已经超出了对该类资产交易中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得到履行所需的时间,因此该固定资产不满足“能够立即以其当前的状态出售,且仅受限于出售该类资产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这一条件,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仍作为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列报。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已经签署了明确的出售协议,其出售净收益可以可靠确定,因此可以将按照销售合同确定的出售净价(出售价款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对预计净残值的估计金额,如果预计净残值高于目前的账面价值的,则以目前的账面价值为限。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42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