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
转让不动产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不动产应税情形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以注资入股、招拍挂等形式转让不动产属于应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以注资入股、招拍挂等形式转让不动产属于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涉及的税款有增值税、附加税费、契税、土地增值税,因此在计算税款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原始凭证,基础数据才能计算出税款。 如相关单位发生不动产转让应税行为时,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计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福建财政公众号 2024年09月30日 19:25 福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 涉税常见问题解答(一)》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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