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
委托养殖合同

我公司与农户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农户将畜禽养殖至成品后由公司回收再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可以。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4.江苏税务服务号 2025年07月28日16:46 《江苏省纳税人学堂一周课程表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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