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不超过500万也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无形资产”不超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具有普遍性,目前仅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适用。

可以,但“无形资产”不超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具有普遍性,目前仅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适用。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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