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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承租方违约,向承租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房产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在增值税规定中属于应并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在房产税规定中房产租金收入不含违约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违约金不用计缴房产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3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可见,房产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在增值税规定中属于应并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在房产税规定中房产租金收入不含违约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违约金不用计缴房产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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