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
亏损
弥补

企业分立后,之前的亏损能否由分立后的公司弥补?

公司发生分立,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公司发生分立,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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