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额
定期定额
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

深圳市实际经营额超过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定额执行期为1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第四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综上,企业当月缴纳增值税时,发生的经营额如果超过定额30%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果没有超过定额30%,当期按核定金额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如果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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