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选择5种以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比例为该行业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每年应选择专业市场总数的10%作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不低于该市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二、税务机关将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初步结果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定额执行期为1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定期定额户停业不需向税务机关分月汇总申报。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