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
房产税
征期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